关于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混凝土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
苏建函质安〔2025〕366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
为加强房屋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混凝土质量监管工作,筑牢工程品质提升基础,现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工程混凝土质量工作
混凝土质量是工程质量最基本的要素之一,直接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和整体质量水平,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工程混凝土质量监管工作作为一项长期性、基础性的重点工作来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向工程供应预拌混凝土的企业,以及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质量检测单位的监管,依法从严查处混凝土预拌、进场验收、现场浇筑以及检测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强化工程混凝土质量的全链条监管。
二、切实强化混凝土预拌质量监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管理,严格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审批工作,依法依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企业在资质有效期内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严肃查处企业无资质运行,以及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开展业务等行为。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建筑材料登记制度,对预拌混凝土作为影响工程主体结构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主要建筑材料的,督促生产企业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向工程供应预拌混凝土的企业健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原材料进场检验及检验档案管理制度,规范原材料采购、使用和预拌混凝土出厂台账,实现预拌混凝土质量可追溯;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技术标准生产和运输预拌混凝土,加强出厂检验,出厂交货时按规定提供完整的质量证明文件。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重点加强对建筑用砂的监管,严防违法违规海砂、工业固体废弃物等及其加工形成的不合格砂料用于工程,督促向工程供应预拌混凝土的企业严格落实原料用砂质量管控措施,采购砂料时查验砂的来源证明和检测合格证明,查验氯离子含量,出厂时向采购方提供预拌混凝土及其原料用砂的氯离子含量检测报告。指导和督促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将混凝土用砂的品种和来源作为质量信息公示内容。
三、持续夯实施工现场混凝土质量监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压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压实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主体责任以及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责任;督促施工单位严控混凝土施工质量,严格执行进场验收、见证取样检验制度,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浇筑和养护,规范设置标准试件养护室或养护箱并进行标准试件养护;督促监理单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查验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做好预拌混凝土进场验收、浇筑的旁站监理和混凝土分项工程验收,对混凝土试件现场取样、制样、养护和送检过程进行见证;督促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检验,检测不合格的要及时反馈委托单位,及时报送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积极丰富工程混凝土质量监管形式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不断创新和优化监管方式,着力构建多层次、全过程的监管体系。鼓励结合地方实际,稳步推进数字化监管,探索建立从混凝土预拌到现场施工的全链条监管系统。鼓励根据日常监管掌握情况,实施分类分级等差别化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效能。建立健全不合格建筑用砂应急响应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及时研判并处置违法违规海砂、工业固体废弃物等及其加工形成的不合格砂料用于工程建设等突发问题。进一步强化宣传引导,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举报和反映使用不合格砂料、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浇筑施工和养护不符合要求、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问题;指导各地混凝土协会完善行业约束与惩戒机制,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共治格局。
五、定期开展工程混凝土质量专项抽查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开展工程混凝土质量专项抽查(以下简称专项抽查),针对辖区内在建工程各参建单位(含向该工程供应预拌混凝土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抽查其执行混凝土质量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情况、建筑用砂情况和工程实体混凝土质量情况,抽查用表详见附件。各地专项抽查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规定。各设区市应将每年辖区内工程混凝土质量监管情况及时告知我厅。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混凝土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21〕97号)、《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混凝土质量专项抽查工作的通知》(苏建函质安〔2021〕377号)、《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混凝土质量监管情况季度报表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房屋市政工程混凝土质量检查表.docx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2月4日
附件:
房屋市政工程混凝土质量检查表
(1)受检工程基本情况表
工程名称: | |
工程地址: | |
施工许可证号: | |
建筑面积:(房建) | 合同造价:(房建/市政) |
结构形式:(房建) | 建筑层数:(房建) |
市政工程概况: | |
形象进度:(房建/市政) | |
开工日期: | 计划竣工日期: |
建设单位 | |
单位名称: | |
项目负责人: | |
施工单位 | |
单位名称: | 企业资质: |
项目经理: | 执业资格: |
监理单位 | |
单位名称: | 企业资质: |
总监理工程师: | 执业资格: |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1 | |
单位名称: | |
企业资质: | 技术负责人: |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2 | |
单位名称: | |
企业资质: | 技术负责人: |
抽查组成员签字: 抽查日期:
(2-1)房屋市政工程混凝土现场施工质量检查表 (建设单位)
|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备注 | ||||
符合 | 不符合 | ||||||
1 | 建设单位没有指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没有直接采购预拌混凝土 | ||||||
2 | 建设单位直接或委托监理单位对项目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进行审查 | ||||||
3 | 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混凝土试件及实体混凝土强度进行检测 | ||||||
结果 统计 | 符合 项 不符合 项 | ||||||
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行为: | |||||||
抽查组成员签字: 抽查日期: | |||||||
(2-2)房屋市政工程混凝土现场施工质量检查表 | |||||
(施工单位)
|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备注 | ||
符合 | 不符合 | ||||
1 | 总承包单位按规定将预拌混凝土发包给有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 ||||
2 | 总承包单位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明确相关技术要求 | ||||
3 | 总承包单位应当编制混凝土施工方案,并按相关要求进行审批和技术交底 | ||||
4 | 建立预拌混凝土进场检验和使用台账,严格执行进场验收见证取样检验制度 | ||||
5 | 混凝土拌合物是否出具氯离子检测合格证明 | ||||
6 | 混凝土进场检验和浇筑过程中,总承包单位项目技术管理人员应到岗履责 | ||||
7 | 施工现场应具备混凝土标准试件制作条件,并应设置标准试件养护室或养护箱 | ||||
8 | 总承包单位依据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制定试件留置方案和试验计划 | ||||
9 | 总承包单位应按相关标准做好标准养护试件及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取样、制作和标识工作 | ||||
10 | 试件送检有见证取样委托单和送检台账 | ||||
11 | 混凝土在浇筑过程中不存在擅自加水等违规情况 | ||||
12 | 混凝土浇筑完毕后,总承包单位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养护 | ||||
13 | 总承包单位应制定结构实体检验专项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实施 | ||||
14 | 有拆模试件及其强度检测报告,拆模强度符合规范要求 | ||||
15 | 结构实体混凝土回弹强度检验合格(回弹法推定值不合格时,应采用“回弹-取芯法”判定) | ||||
16 | 现场混凝土结构不存在露筋、蜂窝、孔洞、夹渣、疏松等严重质量缺陷 | ||||
17 |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符合设计要求,没有低标号混凝土串入高标号混凝土区域的情况 | ||||
18 | 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或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情况 | ||||
19 | 按规范要求,对混凝土强度进行评定,且评定合格 | ||||
结果统计 | 符合 项 不符合 项 | ||||
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行为: | |||||
抽查组成员: 抽查日期: | |||||
(2-3)房屋市政工程混凝土现场施工质量检查表 (监理单位)
|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备注 | |||
符合 | 不符合 | |||||
1 | 监理单位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进行审查 | |||||
2 | 监理单位对总承包单位的试验计划进行审核并监督实施 | |||||
3 | 监理单位见证人员对试件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过程进行见证 | |||||
4 | 监理单位参与预拌混凝土进场验收 | |||||
5 | 混凝土拌合物是否出具氯离子检测合格证明 | |||||
6 | 监理单位有完整的混凝土见证取样及送检记录 | |||||
7 | 监理单位按监理实施细则对混凝土浇筑过程进行旁站 | |||||
8 | 监理单位按监理实施细则对混凝土的养护进行巡视 | |||||
9 | 监理单位对混凝土构件拆模条件进行审核 | |||||
10 | 监理单位对发现的混凝土质量隐患按照要求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到位,并有相应的记录 | |||||
结果统计 | 符合 项 不符合 项 | |||||
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行为: | ||||||
抽查组成员: 抽查日期: | ||||||
(3)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县(市)、区):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 |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地址: | |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线条数: | |
年生产能力(万m3): | 20 年度实际产量(万m3): 20 年截至当前实际产量(万m3): |
抽查组成员签字: 抽查日期:
(4)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检查表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备注 | |||||
符合 | 不符合 | |||||||
1 | 资质管理 | 企业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且在有效期内 | ||||||
2 | 原材料管理 | 建立混凝土原材料的采购、使用管理制度,采购合同(协议)以书面形式签订并存档 | ||||||
3 | 建立混凝土原材料进场验收制度,有进场验收记录;查验砂的来源证明及检测合格证明;对进场原材料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要求进行质量检验,建立逐一对应的取样检测试验台账 | |||||||
4 | 建立混凝土原材料使用台账,并与原材料进场验收记录、检测试验台账明确对应关系,实现质量可追溯 | |||||||
5 | 原材料应按品种分类堆放,料仓不露天并有明显的标识 | |||||||
6 | 抽查料仓原材料 | |||||||
7 | 未违法违规使用海砂(砂的氯离子含量) | |||||||
8 | 未使用工业固体废弃物等及其加工形成的不合格砂料 | |||||||
9 | 配合比设计 |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及调整应遵循现行标准,满足施工性能、强度以及其它力学性能和耐久性能要求 | ||||||
10 | 配合比设计及调整应经技术负责人书面批准 | |||||||
11 | 试验管理 | 定期对混凝土强度进行数理统计分析 | ||||||
12 | 出现混凝土强度异常或达不到规定要求等情形时,有相应的处理措施 | |||||||
13 | 生产管理 | 建立生产设备管理制度和设备档案,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查保养,填写主要设备使用和维修保养记录 | ||||||
14 | 混凝土搅拌系统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定期对搅拌系统计量设备进行校准,技术负责人应对校准证书结果进行确认 | |||||||
15 | 生产、试验用计量设备、试模应进行自校,自校频次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 |||||||
16 | 生产中原材料计量允许偏差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并应每台班检查1次 | |||||||
17 | 实际生产的混凝土配合比与向使用单位出具的混凝土配合比一致 | |||||||
18 | 出厂管理 | 对预拌混凝土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要求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的取样频率、项目应符合《预拌混凝土》(GB/T14902)的要求;按规定检验混凝土拌合物中水溶性氯离子含量 | ||||||
19 | 出厂检验试块、试件等应按年度连续编号,并对其进行养护和检验检测;建立留置试件和试验台帐 | |||||||
20 | 出具预拌混凝土开盘鉴定资料和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明文件;提供水泥氯离子含量,砂氯离子含量、坚固性指标,粗骨料坚固性指标,混凝土拌合物中水溶性氯离子含量检测合格证明情况 | |||||||
符合项 项 不符合项 项 | ||||||||
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行为: | ||||||||
抽查组成员: 抽查日期: | ||||||||